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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胜蓝股份3年收到现金不敌营收 去年营收7亿应收账款3亿

时间:2024-05-13  |   来源:欧普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胜蓝股份(300843.SZ) 今日股价延续跌势,盘中最大跌幅达9.96%。上周五,胜蓝股份巨量换手打开涨停,随后股价下跌,上周五收报36.54元,跌幅2.25%。该股此前连续十一个交易日涨停。截至今日收盘,胜蓝股份报34.17元,跌幅6.49%,成交额5.33亿元,换手率41.68%。

  胜蓝股份于2020年7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3723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保荐机构为渤海证券。胜蓝股份控股股东为胜蓝控股,实际控制人为黄雪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胜蓝控股持有胜蓝股份902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80.77%;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长黄雪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万股,通过胜蓝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230.43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30.43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7.4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雪林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胜蓝股份系一家专注于电子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胜蓝股份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7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22亿元。招股说明书显示,胜蓝股份募集资金中1.63亿元用于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6628.84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4215.19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胜蓝股份此次发行费用为5107.57万元,其中,渤海证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3404.05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及验资费用647.17万元,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获得445.82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胜蓝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4.60亿元、6.45亿元、7.24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52亿元、6.07亿元、6.13亿元。

  2017年至2019年,胜蓝股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480.97万元、6935.43万元、7921.6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82.83万元、8384.30万元、1.06亿元。

  胜蓝股份2020年7月1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显示,公司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27亿元,同比增长1.30%;归母净利润为1665.90万元,同比增长41.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36.75万元,同比增长80.40%。

  2017年至2019年,胜蓝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02亿元、2.60亿元和3.27亿元,呈逐年增长趋势;同期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3.89%、40.28%、45.13%。

  2017年至2019年,胜蓝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7亿元、2.42亿元和3.05亿元,呈逐年增长趋势,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93%、50.12%和50.78%,占比较高且不断增大。

  2017年至2019年,胜蓝股份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34次、2.80次、2.47次。2017、2018年行业均值分别为2.99次、2.90次。

  此外,胜蓝股份涉及一起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权诉讼。2016年11月,新三板公司广东瑞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光电”)以胜蓝股份、邱日旺、杜玉双、何磊、罗正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邱日旺、杜玉双、何磊、罗正萍 4 人原为瑞捷光电员工,后离职加入胜蓝股份。

  瑞捷光电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原告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独立研发一种新的光学透镜生产技术,该“光学透镜生产技术”为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收益,邱日旺、罗正萍、杜玉双、何磊涉嫌侵犯前任职单位瑞捷光电的商业秘密。

  这宗诉讼进展不到两个月,双方和解。2016年12月7日,胜蓝股份与瑞捷光电签订了《商业秘密纠纷和解协议》,约定就双方商业秘密纠纷事宜全面和解,胜蓝股份向瑞捷光电一次性支付和解款70万元;瑞捷光电同意将光学透镜商业秘密技术许可胜蓝股份使用,使用期限为4年,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胜蓝股份向瑞捷光电支付300万元许可费;胜蓝股份将“一种光学透镜”(专利号:ZL4.3)、“一种光学透镜模具”(专利号:ZL0.8)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瑞捷光电,在瑞捷光电成为专利的权利人后将上述两项专利永久、免费授权胜蓝股份使用。

  2019年11月15日,胜蓝股份与瑞捷光电签订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补充协议》,将上述专有技术的许可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此外,胜蓝股份还获得了富士康授权的14项专利。招股说明书显示,2013年8月1日,胜蓝有限作为被许可方,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LTD.,、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作为许可方,共同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授权专利不属于排他性许可,约定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USB3.0等专利权,许可期限至USB3.0等专利权终止之日,被许可方支付给许可方10万美元的初始费用,并对每一件产品支付许可方0.01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许可费用系双方基于授权专利及其产品的市场前景协商确定。

  2017年9月22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安国税简罚【2017】1022号),认定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以罚款50元。

  2017年10月16日,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安国税简罚【2017】1090号),认定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处以罚款100元。

  2018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罚【2018】758号),认定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罚款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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