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中国积极推进军工企业市场化 鼓励军品资产上市
这篇《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文章中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军工企业的改革经历了以民为主要标志的适应性调整阶段和“十五”期间的结构性调整阶段后,军工企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以及军工能力结构等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但与此同时,军工企业改革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方面仍滞后于全国国有企业。截至2006年底,只有22.5%的军工企业在改制后真正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远远低于全国65%的国有企业已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水平。绝大多数军工企业依然保持国有独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矛盾日益显现。
文章称,从国外军事工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不断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借助资本市场加速扩张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如何使多年来国家投资建设形成的技术和能力得到很好的利用和释放,如何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是军工经济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为此,我们对军工企业改革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尝试:
一是政府层面加快和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国防科技工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对构建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是企业层面股份制改造的时机基本成熟。去年年底以来,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工企业采取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等一系列措施,深化改革谋发展的步伐明显加快。2007年,有18家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增发,10家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已远远超过历年募集资金的总和。
今年以来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涉及资产规模大、质量优、募集资金量大。如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利用沪东重机增发,重组外高桥船厂、澄西船厂和马尾船厂,注入净资产90多亿元;中船重工、南方汽车等IPO项目拟募集资金分别达70亿元和50亿元。第二,上市资产由原来的以民品为主,逐步向军民结合、军民并重转变。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军民两用产品研发能力,如军民用飞机、军民用发动机、军民用船用配套、军民用微电机、军民用接插件等上市,在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时,也促进了军民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第三,以资本为手段、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专业化重组的格局初步形成。如火箭股份重组7家企业,航天电器重组国内4家民用微电机企事业单位等,改变了原来行政性“拉郎配”的重组模式。以上都说明了集团公司和军工企业对加快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的认识大大提高。从发展趋势看,资本市场将成为军工企业和军工集团公司重要的融资平台。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工作,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
应该说,军工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和上市是转变军工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寓军于民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的适时出台,标志着军工企业改制由过去的试点阶段开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必将进一步打破军民结合的制度瓶颈,表明了政府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走市场化道路的思路。
(一)以制度创新为主线。除国有独资以外的军工企业,鼓励、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按照对不同类型军工企业的要求,参与其改制。《实施办法》中明确,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就是说,绝大部分军工企业都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并且军工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不再仅限于主辅分离、军民品分立后的民品资产,而是鼓励军民结合的资产和业务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整体上市,提高盈利能力,解决军品资产长期置于制度“孤岛”的问题。
(二)提出新的改制形式。《实施办法》明确,所有的军工企业都应该改制,依据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就是说,除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外,其他军工企业均应实施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军工经济逐步发展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鼓励非公经济参与。以往军工企业几乎全部都是政策性改制,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占绝大多数,尚未真正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目前军工企业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比例还较低,要真正激发军工企业活力,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到国防建设中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全社会各种资源的作用,共同推进军民产业的协调、快速发展。《实施办法》鼓励境内资本及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在打通军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瓶颈的同时,也打破了非公经济投资军工企业的政策障碍。
(四)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实施办法》对军工企业改制过程中及改制后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都做出了规定。由于军工企业改制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一般企业改制上市不同,我们要求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改制后仍然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特别条款,以确保国家任务完成和国家秘密安全。与此同时,对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保密审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今后,还将进一步出台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录,使其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有更多机会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服务。这也是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监管的有益探索。
(五)推进方式发生变化。以往的军工企业改制,行政色彩浓厚。《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希望更多地运用市场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对于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下一步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革环境,通过政策来引导军工企业改革的方向,通过监管来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和保证国家对军工能力的控制力。推进军工企业改制上市,主要是靠其自身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靠其自身深化改革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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