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翁垟工业区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84,17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19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4,123,8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5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4%。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5%。
5、征集投票权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王琦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1-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157,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20%;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84,157,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20%;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157,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20%;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157,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20%;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157,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20%;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0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1-5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马慧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3年6月12日-2023年12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的同时已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5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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