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负债6亿 产品质量曾被客户大疆无人机起诉欧普
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的广东骏亚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于2017年9月12日登陆上交所,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票简称广东骏亚,股票代码603386,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18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461.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8,289.07万元,发行费用3,172.43万元。
广东骏亚2013年至2017年1-6月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6.95%、28.86%、35.82%、25.45%、9.92%。广东骏亚表示,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需要一定时间,项目达产前公司的销售规模、利润总额与净资产不能保持相同比例的增长,从而可能导致一段时间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市前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自2014年起与大疆创新批量合作,2015年5月,大疆创新因产品质量问题(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纠纷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38万元。2017年6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发行人的产品质量纠纷的起诉。
据了解,大疆创新创立于2006年,是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
招股书显示,广东骏亚全称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2日,2015年9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骏亚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印制电路板的表面贴装(SMT)。公司主要产品种类包括双面及多层刚性电路板(含SMT)。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未发生变化。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工业控制及医疗、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汽车电子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伟创力、长虹、视源、比亚迪、华阳通用电子、兆驰股份、冠捷、TCL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经营范围为数码DVD系列产品、数字电视机顶盒、其他数码整机产品及PCB电子线路板、塑胶模具、接插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涉限除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对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的自有厂房进行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骏亚企业持有公司发行前95.92%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叶晓彬通过骏亚企业控制公司发行前95.9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晓彬为中国香港居民。
广东骏亚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最新版招股书,于2017年9月12日登陆上交所,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票简称广东骏亚,股票代码603386,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18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461.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28,289.07万元,发行费用3,172.43万元。
1.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项目投资额36,433.69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8,289.07万元;2.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额14,000.00万元。
据证监会2017年07月18日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主板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转让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隆电子)股权而不是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万基隆电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万基隆电子的收入、资产和利润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的影响,是否构成业务重组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万基隆电子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协议的具体约定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股权受让方在万基隆电子已出售PCB业务相关机器设备并转移订单的情况下收购万基隆电子的目的和原因及合理性,收购价格及定价依据,目前经营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质量纠纷的原因,发行人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过程和依据。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外协加工成本的定价原则,加工单价水平是否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外协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以及由关联方承担外协费用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及占比较大、存货周转率、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原值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结构与变动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收入、成本变化相匹配,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与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化情况的匹配性;(3)结合产品销售周期、产品市场情况、材料备货周期、商品库龄情况、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据证监会2017年07月07日发布的广东骏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大。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存货管理政策,尤其是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政策,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补充披露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3)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内销和外销的金额和比例;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的内销销售收入情况,期末内销的发出商品余额与之是否匹配;结合产品发运和报关的时间间隔情况补充说明期末外销的发出商品余额占外销收入的比重是否合理;补充披露各期末发出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公司存货的盘点情况及盘点结论;(2)对存货明细项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支持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3)对发行人对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周转资金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4)对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复核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证监会反馈意见还显示,据披露,发行人前身在出资设立和后续增资中,存在代为出资、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出资存在延期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招股书中未能详细披露发行人前身出资中存在瑕疵的原因;(2)发行人出资设立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股东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招股书显示,2005年10月28日,骏亚企业签署《独资经营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10月28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城外经贸资字[2005]262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骏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980万港元,全部以现汇投入,首期认缴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认缴出资二年内缴足。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商外资粤惠外资证字[2005]0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城外经贸资字[2005]262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骏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980万港元,首期认缴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6年3月前)投入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认缴出资二年内(即2007年11月前)缴足。骏亚有限股东于2006年12月完成首期投入、2010年3月完成缴足实收资本,出资款存在延期缴付情况。
虽然骏亚有限股东存在延期出资行为,但后续已缴足了出资。此外,骏亚有限自成立以来正常通过年检,未因延期出资被相关机构处罚,且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骏亚有限股东延期出资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反馈意见显示,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金额较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其中关联方骏亚企业(HK)、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供应商。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广东骏亚表示,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29,546.00万元,如本次发行成功,按募集资金净额28,289.07万元测算,公司净资产增长幅度达95.75%。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需要一定时间,项目达产前公司的销售规模、利润总额与净资产不能保持相同比例的增长,从而可能导致一段时间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市前水平。
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计划投资31,983.69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将新增折旧约2,469.43万元,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剧烈变化,存在项目投产后利润增长不能抵消折旧增长的可能性,公司净利润将会受到影响。
招股书显示,广东骏亚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批量合作始于2014年4月,产品经打样、样品确认、小批量生产,直到持续量产,均经双方工程技术人员确认,产品品质通过大疆创新的验证。
但自2014年10月起,大疆创新认为公司产品PCB线路板阻抗达不到产品要求,导致PCB线路板辐射过高,从而影响产品信号稳定性。
大疆创新对公司产品提出质量疑议后,公司要求派工程师到现场确认问题,双方共同确认整机故障现象及问题样机,将存在故障现象的整机拆解,确认其内的PCB为骏亚电子生产后,双方共同将该PCB封存并移交权威的独立第三方鉴定。
2015年3月,公司因商品买卖拖欠货款纠纷事宜(以下简称“拖欠货款纠纷案”)向法院起诉大疆创新,诉讼标的金额为315.62万元,此案法院已于2015年9月作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2015年5月,大疆创新因产品质量问题(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纠纷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38万元,此案一直未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大疆创新不服拖欠货款纠纷案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裁判须依据产品质量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由中止二审诉讼。
2017年6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发行人和大疆创新签订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对拖欠货款纠纷案达成和解。
2017年6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发行人的产品质量纠纷的起诉。
该案件在在审期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并未就发行人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出认定,亦无其他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公司2015年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向股东现金分红5,000万元。
欧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