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A被上海宝山区市监局处罚 销售不合格童鞋欧普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3〕5号)显示,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748万元。
2022年9月2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鉴正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分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一二八纪念路分公司经营的女童鞋子(2509/930/091)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22BS09007)显示剥离强度不符合QB/T2880-2016《儿童皮鞋》与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要求复检,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3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女童鞋子(规格型号:2509/930/091,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监督抽查中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品(检验依据:QB/T2880-2016《儿童皮鞋》、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不合格项:“剥离强度”)。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要求复检。2022年11月23日,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32双,销毁库存14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37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3276.96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外,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为INDUSTRIADEDISENOTEXTIL,S.A.全资子公司。
2022年9月21日,我局委托上海鉴正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分公司飒拉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一二八纪念路分公司经营的女童鞋子(2509/930/091)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22BS09007)显示剥离强度不符合QB/T2880-2016《儿童皮鞋》与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要求复检。2022年11月23日,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C2022-0101),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销售记录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女童鞋子(规格型号:2509/930/091,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在我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经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品(检验依据:QB/T2880-2016《儿童皮鞋》、GB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不合格项:“剥离强度”)。当事人收到报告后提出要求复检。2022年11月23日,上海天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32双,销毁库存14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37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3276.9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关单、销售记录、当事人护照、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3〕5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适中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欧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