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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岸电用不了请看过来!船舶100%使用岸电系列知识四:用电安全篇

时间:2023-09-17  |   来源:欧普
 

  原标题:岸电用不了,请看过来!船舶100%使用岸电系列知识四:用电安全篇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分别从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方面,对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提出了明确要求。

  6.《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压岸电连接系统(LVSC系统)用插头、插座、船用连接器和船用输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 /11918.5-2020);

  7.《港口船岸连接 第1部分:高压岸电连接(HVSC)系统一般要求》(GB/38329.1-2021);

  安全回路最早应用于电梯安全防护。在电梯各安全部位都装有一个安全开关,把所有的安全开关串联,控制一只安全继电器。只有所有安全开关都接通的情况下,安全继电器吸合,电梯才能得电运行。

  在船舶岸电实际使用过程中,船岸安全回路由电缆和接插件连接实现。电缆中增加了控制功能线路,与接插件上的控制触头相连,只有当控制功能线路全部接通,船舶岸电才能正常使用。63A、125A接插件与250A、350A接插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通过一组控制触头实现船岸安全回路控制,后者则通过两组控制触头分别对岸侧、船侧安全回路进行控制。

  1---岸方控制回路;2---船方控制回路;3---输出断路器欠压保护;4---岸上安全保护回路;5---船上断路器欠压保护;6---船上安全保护回路;7---岸上紧急停止装置(触点);8---船上紧急停止装置(触点);9---岸上紧急停止装置(开关、手动、两组);10---船上紧急停止装置(开关、手动、两组)

  等电位连接是指使船载装置和岸基装置导电部件之间电位基本相等的电气连接,使船舶和码头成为一个良好的等电位体,通过消除电位差的方式避免触电事故。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舶应设有将船体与岸地(或趸船上接地装置)进行等电位连接的设施。等电位连接不应改变船舶原配电系统的接地原理。(等电位和接地在作用、连接方式、装置等方面存在不同,不能单纯地将等电位连接与接地混为一谈。船体接地保护连接的铜导线Ω。)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2019)4.3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码头岸电装置应可靠接地,并做好接地标识;码头岸电设施应具备接地故障指示、报警和保护等安全功能;高压码头岸电设施应设有船岸等电位连接装置。

  针对船载交流低压岸电系统,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在网的发电机组总容量大于 250kVA的船舶在接入岸电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短路电流计算应按照公认的标准进行。岸电供电期间,船舶配电系统中任何安装点的预期短路电流不应超过该点断路器的短路分断和接通能力。

  计算程序采用中国船级社岸上设施短路电流计算程序(SRE02)。设计方采用的岸上初始短路数据和岸电配电系统的模型,应由供电方认可。如船、岸电采用不停电方式转移负载,将程序SREO2计算的主汇流排短路电流与并网发电机的短路电流进行叠加,如所得的计算结果比原船的最大工况短路电流小,则可以认为原配电板选用的断路器满足要求。

  船载交流高压岸电系统应设置应急切断功能,以确保快速断开岸上和船上的岸电连接断路器。应急切断系统应按故障安全原则设计,其布置应能防止被误触动,并对触发机制、应急切断按钮位置、报警信号及复位要求进行了明确。

  (1)在岸电电缆接入船舶配电系统侧应设置满足公认标准的接地开关,当岸电连接断路器断开时,接地开关应保持接地;

  (2)当出现等电位连接未建立、控制电路未接通、应急切断设备动作、故障报警等情形,船舶岸电连接断路器(安装在岸电连接配电柜内)应不能闭合或在闭合位置自动断开。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操作规程等。船舶应建立和实施船舶岸电连接操作程序,以确保连接岸电时的操作安全。该程序可构成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此外,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码头岸电设施: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岸基供电系统正常使用每满12个月或停用3个月后再次使用前,应进行周期性供电检测。

  船舶受电设施: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船舶营运期间,受电设施应按照须知文件及使用说明书要求,开展检测及维护保养。

  《港口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2019)4.2.6码头供电与船舶受电分界点应设置在码头岸电接电装置处。

  《港口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从重处罚。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建立并实施船舶岸电使用管理制度,细化岸电操作规程,对人员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安全责任、运营管理、检测保养、船岸沟通、应急处置等内容进行明确,确保相关作业人员具备安全用电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常见故障主要是安全回路不通。以250A、350A接插件为例,P1、P3控制触头负责岸侧安全回路控制,P2、P4控制触头负责船侧安全回路控制,应对照原因具体分析。有些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临时通过控制触头短接解决。但是,此举破坏了安全检测及报警功能,存在一定的隐患。船岸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回路故障。如果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双方应当做好故障记录和修复工作。

  靠港船舶接用岸电是实现港口绿色减排的重要途径。用电安全是前提,“能用尽用”是目的。船舶使用岸电需要港口码头和靠泊船舶共同实施,船岸双方均应满足相应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港口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作为监管部门,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靠港船舶未接用岸电责任认定机制,指导码头船舶发现问题、排查原因、压实责任,加快推进岸电设施改造升级,尽早实现“能用尽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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